
雷根認為動物的權利是什麼呢?主要是兩個內容:
1. 「尊重權利」(the right to respect treatment):人類必須尊重動物,因為動物具有本有價值。
2. 「不受傷害的權利」(the right not to be harmed):人類不能任意地傷害動物,因為動物是「生命主體」(the-subject-of-a-life)的個體,有各種感受能力,人類要給予重視。
這兩個權利對動物而言,是最「基本的權利」(basic rights)。但是,一般人往往會誤會,動物權利是一種激進而忽視人類權利的一種觀點,事實上並非如此,動物權利者不會因為提倡動物的權益,而犧牲人類的生命,例如,雷根認為,如果今天一頭獅子朝他奔去要攻擊他時,出於自衛的理由而殺死獅子,這不違反動物的權利,因為這是在一種別無選擇且保護自己的反應。但是,目前人類總是在還有其他替代的方法之下,選擇不斷地傷害動物的生命,例如:肉食文化。
動物權利的觀點,著重在於生命平等的重視與考量,並且是在不犧牲人類生命的前提之下,所可以承擔的義務。最重要的,動物權利觀點表現出我們對人類以外的生命之尊重與包容,而不是任意地宰制或傷害地球上其他的物種與生命。我們可以說,動物權利是把人類關懷的對象範圍擴大,並更深層地體現人類生命本身的價值與存在,也是避免人類物種自大的一種警示及提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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